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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08 06:16:34  来源:  编辑:

杭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刘仁邦局长简介(杭州市房地产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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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本市房地产交易市场的管理,维护房地产经营活动的正常秩序,促进房地产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2、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交易是指在行政划拨的国有土地上各类房屋的转让、租赁、抵押、调换的经济活动。

3、  凡在本市市区城镇范围内行政划拨的国有土地上各类房屋的转让、租赁、抵押和调换的交易活动,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适用本办法。

4、  需要有偿转让、租赁、抵押行政划拨的国有土地的,以及以行政划拨的土地使用权作为股份入股经营的,应向市土地管理局提出申请,补办出让手续,补交出让金。

5、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转让、租赁、抵押以及连带房屋转移的行为,不适用本办法。

6、第三条 杭州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房地产交易市场的主管机关,依法对房地产交易市场进行管理。

7、  杭州市土地管理局依法对本市房地产市场中有关土地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8、  杭州市房地产管理局按季将本市房地产市场交易情况抄送市土地管理局备案。

9、  因房屋所有权依法转移而引起土地使用权转移的,由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相应的土地使用权转移、变更手续。

10、第四条 房地产市场主管机关的职责是:  (一)贯彻房地产市场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11、  (二)对从事房产交易中介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资质审查。

12、  (三)监督、检查房产经营活动,查处经营活动中的非法行为。

13、第五条 房产经营活动,应进入房地产市场进行,并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14、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房产经营活动中,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15、第六条 商品房屋开发建设部门预售、出售在行政划拨土地上建造的商品房活动,按商品房管理办法实施管理,商品房出售后所有人或使用人的交易活动,适用本办法。

16、第二章 房产评估和价格管理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房产评估是指房产评估机构对各类房屋根据其结构、等级、适用程度、地段差异以及市场供求等因素,对其价值所作出的认定。

17、第八条 凡从事房产评估业务的单位必须经市房地产管理局进行资格审定。

18、从事房产评估业务的个人,须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经市房地产管理局考核合格,取得评估员资格证书后,方能从事房产评估业务。

19、第九条 进入房地产市场的房屋,必须经过房产评估,确定其评估价格。

20、未经评估的房产,不得进行转让、租赁、抵押和调换。

21、  房产评估机构可按有关规定收取评估费。

22、具体标准由市房地产管理局会同市物价局制定。

23、第十条 单位自管房、私房的转让价格,由转让双方参考其评估价格自行协商确定。

24、第十一条 房管部门直管房、单位自管房和私房,作为住宅出租,其租金标准按物价部门会同房管部门规定的租金标准执行,免缴房产交易调节基金;作为非住宅出租,其租金由租赁双方协商确定,并按本办法的规定缴纳房产交易调节基金。

25、第十二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可会同市物价局根据市场交易情况不定期公布房产交易价格情况,指导房地产市场价格。

26、第十三条 房产交易活动应按以下规定缴纳房产交易调节基金:  转让房屋的调节基金,按实际转让价格(实际转让价格低于评估转让价格的按评估转让价格)的20%缴纳;租赁房屋的调节基金,按实际租赁价格(实际租赁价格低于评估租赁价格的按评估租赁价格)的20%缴纳;抵押房屋,以抵押物清偿债务的,按转让房屋处理。

27、  房产交易调节基金由转让方、出租方缴纳。

28、第十四条 房产交易调节基金统一由市房地产管理局代收,全额上缴市财政,专款专户存储,专项用于城市建设,并受市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29、第十五条 房地产交易双方应如实申报交易价格,不得瞒价。

30、  对低于房产评估价格20%以上转让的房屋,除按评估价格征收调节基金外,房地产市场管理部门有优先购买权。

31、第十六条 享受国家优惠政策购买的房屋在出售或出租时,其出售价格或租金以及增值费、调节基金的征收办法,另行制定。

32、第三章 房地产转让管理第十七条 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所有权通过买卖、赠与、交换等方式连同土地使用权进行转移的行为。

33、第十八条 房地产转让应贯彻公平合理、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并签订书面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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