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消费 > > 正文
2021-09-26 09:01:10

实施中国与东盟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确定新规

导读 《中国与东盟关于修改《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的议定书》及其下的部分协议等相关文件于20日生效。因此,中国海关总署公布了协定

《中国与东盟关于修改《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的议定书》及其下的部分协议等相关文件于20日生效。因此,中国海关总署公布了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新管理办法。

根据新规,今后只要进出口货物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之一,就可以认定为《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的原货物:完全在中国或东盟成员国获得或生产;在中国或者东盟成员国,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原始材料全部用于生产;虽然不是完全在中国或东盟成员国获得或生产,但符合具体要求。

与此前的规定相比,新规进一步放宽了原产地货物的认定标准,如规定货物中的燃料、能源、催化剂和溶剂,用于测试或检验货物的设备和装置,以及手套、眼镜和安全设备等中性成分的原产地等。明确运输过程中用于保护货物的包装材料和容器不会影响货物原产地的确定。

根据管理办法,如果东盟成员国原货物的最终生产过程在该国完成,直接从该国运输到中国,可以适用《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的约定税率。

原产地规则签证程序也得到简化。比如之前,如果同一批次从东盟成员国进口的原商品的FOB价格不超过200美元,就不需要提交原产地证书,只需要一个简短的声明。根据新规,移动证书今后将免于提交。